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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中共石棉縣紀委 石棉縣監察委員會關于5起黨員干部酒駕醉駕典型案例的通報

       【發布日期:2021-04-30】 【字號: 】 【關閉此頁

      為進一步嚴明紀律規矩,強化警示教育,引導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帶頭遵紀守法,堅決遏制酒駕醉駕違紀違法行為發生,現將我縣2020年以來查處的5起黨員干部酒駕醉駕典型案例通報如下。

      一、石棉縣安順場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王躍酒駕

      王躍在2020年9月10日晚飲酒,于次日早上駕駛轎車行至翼王路,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,呼氣式酒精測試值為50mg/100ml,屬于飲酒后駕車。2020年9月11日,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給予王躍罰款1000元、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。2020年12月12日,王躍受到警告處分。

      二、石棉縣新棉街道安靖社區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祝建云酒駕

      祝建云在2020年10月3日晚飲酒,于次日早上駕駛轎車行至S211線(紅旗橋—石棉)389公里800米處,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,呼氣式酒精測試值為47mg/100ml,屬于飲酒后駕車。2020年10月10日,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給予祝建云罰款1000元、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。2020年12月10日,祝建云受到警告處分。

      三、石棉縣永和鄉大林村黨支部委員、村民委員會主任吳思才酒駕

      2020年11月6日,吳思才飲酒后駕駛摩托車行至石永路1公里20米處,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,呼氣式酒精測試值為68mg/100ml,屬于飲酒后駕車。2020年11月16日,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給予吳思才罰款1000元、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。2020年11月23日,吳思才受到警告處分。

      四、石棉縣蟹螺鄉大灣村二組組長李正林酒駕

      2020年4月21日,李正林飲酒后駕駛摩托車行至石西線0001公里800米處,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,呼氣式酒精測試值為22mg/100ml,屬于飲酒后駕車。2020年4月22日,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給予李正林罰款1000元、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。2020年12月2日,李正林受到警告處分。

      五、石棉縣安順場鎮解放村黨支部黨員王福能醉駕

      2020年6月30日,王福能飲酒后駕駛輕型欄板貨車,從廣元堡社區往縣城方向行駛,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,經鑒定,王福能血液樣本中的酒精濃度為162.9mg/100ml,屬于醉酒后駕車。2021年2月1日,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,判處其拘役二個月十五天,緩刑五個月,并處罰金五千元。2021年4月22日,王福能受到開除黨籍處分。

      酒駕醉駕看似個人問題,實則是個別黨員干部思想麻痹、目無法紀、我行我素、不知敬畏,酒駕醉駕受到黨紀國法懲處、付出沉重代價的同時,對黨組織、單位、家庭和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,嚴重損害了黨員隊伍形象。全縣黨員干部要守初心、增定力,從以上案件深刻汲取教訓,引以為戒,充分認識酒駕醉駕的嚴重性和危害性,摒棄僥幸心理,本著對組織、對家庭、對自己、對他人負責的態度,自覺遵紀守法,安全文明駕駛,樹立良好形象。各級黨組織要真正擔負起從嚴治黨主體責任,進一步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日常教育,把從嚴的要求融入日常、抓在經常,切實筑牢管黨治黨“第一道防線”。全縣紀檢監察機關將堅持“紀挺法前”,持續保持懲治高壓態勢,對發現的黨員干部酒駕醉駕等違紀違法問題,一律從嚴從快處理,決不姑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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